| 机 构 职 能 德清县卫生监督所科室、分所工作职能 一、办公室(法制稽查与信息宣传科)联系电话:057287821115 (一)负责全所行政事务、综合协调、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管理、车辆管理、物资后勤、图书档案和文秘工作。协助和负责全所计划总结的起草和规章制度、工作程序、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修订。 (二)负责所内信息网络管理、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卫生监督报表汇总上报、简报等),负责新闻、信息报道、各类大型活动、重要会议的信息汇总等工作。 (三)对各科室分所的卫生监督业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收集、整理、汇编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咨询工作;负责对卫生监督员培训管理、继续教育、科研管理。 (四)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审查,对处罚案卷进行审核、报批;参与组织听证、行政复议、诉讼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事宜;参与大案要案的查处并负责报告。 (五)组织和开展卫生监督稽查,起草和提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范要求。 (六)负责投诉举报和县长热线的受理、分办、督办和结果反馈。 (七)负责日常收费、会计核算、预决算管理、票据及物价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会计核算管理。 (八)完成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协助党支部开展工青妇和精神文明工作。 二、食品与学校卫生监管科(联系电话:05728821106) 依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卫生法律 法规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一)掌握全县食品、食品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学校、 托幼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基础档案。 (二)制定食品、学校卫生监督的年度工作计划、卫生监 测计划和专项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所食品、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信息收集和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总结。 (四)开展食品、学校卫生的预防性监督审查,负责食品卫生许可审核和食品生产加工、自制零售、学校食堂、200m2及以上餐饮业、100人及以上就餐集体食堂、500 m2及以上食品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五)开展食品、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卫生监测和专项整治, 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对有关食品、学校卫生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涉 及食品和学校卫生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查处和结果反馈。 (七)制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计划,指导分所 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B级单位的评定。 (八)开展食品、学校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制 定食品、学校卫生宣传培训计划,负责培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学校卫生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学校的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九)负责全县性重要会议、活动的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 保障工作。 (十)指导分所开展食品、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和乡镇卫生 院开展卫生监督协查工作。 (十一)完成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职业卫生监管科(05728821020)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卫生法律法规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一)掌握全县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建 立基础档案。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的年度工作计划、卫生监 测计划和专项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所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信息收集和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总结。 (四)受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预防性监督和审查。 (五)监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放射防护的卫生监督和监测,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查处和结果反馈。 (七)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计划,负责培训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八)负责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职工食堂等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违法案件查处。 (九)指导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监督协查工作。 (十)完成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医疗服务与传染病防治监管科(联系电话:05728821013) 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管理条例》、《消毒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一)掌握全县医疗机构、集中式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基础档案。 (二)制定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公共场 所、化妆品、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执法和监督监测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化妆品、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信息收集和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总结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四)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经营规模500m2及以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五)对医疗机构、集中式供水、公共场所、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等单位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对医疗机构、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化妆品、消毒产品等进行现场采样和监督监测。 (七)开展对医疗机构、集中式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专项检查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对有关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公共 场所、化妆品、消毒产品等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化妆品、消毒产品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查处和结果反馈。 (九)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卫生技术培训指导。 (十)负责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违法案件查处。 (十)指导分所开展公共场所、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和乡镇 卫生院开展卫生监督协查工作。 (十)完成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卫生监督分所(联系电话:武康分所:05728821027、8821370,乾元分所05728420096,新市分所:05728441496) (一)掌握辖区内食品、食品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 所、学校、化妆品经营单位等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建立档案或卡册,及时了解变动情况。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学校、化妆品经 营单位等监管对象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年度卫生评定和复核;对经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三)监督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职业禁 忌人员调离,督促帮助监管对象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上门开展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进行卫生技术指导。 (四)开展餐饮业、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 理,规范食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 (五)负责200m2以下餐饮业、100人以下就餐集体食堂、500 m2以下食品经营单位、500 m2以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审查。武康县城区上述食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由办证中心窗口负责。配合有关业务科室开展其他卫生许可工作。 (六)受理、承办辖区范围内的群众投诉、举报。 (七)负责有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统计和报告。 (八)开展食品、公共场所示范街、示范点的创建。 (九)指导辖区内卫生机构及卫生监督协查员开展卫生监督监督协查工作。 (十)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有关卫生创建、卫生监督保障等中心工作;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与乡镇(街道)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听取乡镇(街道)对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争取乡镇(街道)对卫生监督工作的支持。 (十一)积极配合业务科室开展相关工作,完成县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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